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学校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支撑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以下统称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质量监测、绩效分析和科学管理,结合《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一是中央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二是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以地方知识产权、科技、财政等部门的声明项目清单为准。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公布通知为准。
第三条 财政科研项目成果完成人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申报实施细则(试行)》申报专利时,应进行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信息披露。
第四条 财政科研项目专利需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第五条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第六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学校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声明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引。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声明的具体管理与实施。成果完成人负责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披露声明。
第七条 财政科研项目专利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办理声明。财政科研项目产出的国防专利、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声明办理流程:
(一)成果完成人在申报专利时,披露该专利申请的财政科研项目信息;
(二)所属二级单位审核;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四)专利申请受理后,向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进行声明。
第八条 财政科研项目负责人补充财政科研项目产出专利的,应提交补充声明报告,说明补充声明理由,披露该专利申请的财政科研项目信息,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科发院审批通过后办理声明手续。
第九条 财政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规范进行声明,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第十条 财政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声明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符合声明填写要求的不纳入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范围。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