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前应进行职务发明信息披露,未经披露不得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所属单位应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备性以及可公开性进行审核。
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果归属;
(二)成果完成人;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成果详细信息,包括技术名称、功能介绍、性能指标、技术熟化度、应用领域及市场前景等;
(五)成果的项目支持信息;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国防和军队建设相关科研项目产出的知识产权,应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进行保密审查。
不涉密的知识产权,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知识产权申报审批流程办理;涉密的知识产权,原则上按来源项目密级依照本细则第七条国防知识产权申报审批流程办理。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在申报专利前,应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对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合法性、时效性、公开充分性、授权前景等)进行判断,并结合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等因素,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质量。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享有知识产权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成果完成人应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对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条 知识产权申报审批流程:
(一)成果完成人披露职务发明信息并提交申报;
(二)所属单位审核;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四)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相关材料盖章,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知识产权申请。
第七条 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防知识产权申报审批流程办理。
国防知识产权申报审批流程:
(一)成果完成人提交国防知识产权申报;
(二)所属单位审核;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定密审批;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六)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相关材料盖章,向国防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提交知识产权申请。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办理知识产权其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著录项目变更、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复审、撤回、许可备案、专利权放弃、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等,应提交事项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属单位审核,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九条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在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进行披露,并对产出的知识产权进行标识,形成知识产权清单,学校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质量评价,为做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事项,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申请事项的,代理机构应具备国家授予的代理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操作,破坏学校知识产权权益和学校名誉的,学校将终止委托关系,取消其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申报实施细则(试行)》(科发院〔2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