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许可是指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授予他人实施的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许可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是指学校可以将科技成果许可给多人使用,且学校和被许可方均可使用该项成果。排他许可是指学校将科技成果许可给被许可方后,除学校及被许可方之外,其他人均不得使用。独占许可是指学校将科技成果许可给被许可方后,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学校和其他人均不能使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许可原则上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协商,经学院(系)同意确定许可费用。科技成果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许可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其中分期支付可以采取提成费支付、入门费加提成费支付或与后续研发相结合的“里程碑式”支付等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许可实施流程:
1.成果转化意向商谈;
2.完成人团队填写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
3.科发院审核通过后,在科发院和完成人所在学院(系)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受让方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由科发院报请审批:
(1)定价8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2)定价8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4.审批通过后,应签订科技成果许可实施合同并办理成果许可备案。
第七条 许可实施合同应对许可的用途、范围、期限及其它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应在学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八条 科技成果许可实施合同的标的应当清晰。知识产权成果需表明知识产权的名称、申请人和权利人、申请日期、申请号和有效期限等信息。许可期限内,知识产权成果的维护费原则上由被许可方承担。
第九条 科技成果许可实施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许可合同:
1.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经警告未改正的;
2.因不可抗力,科技成果无法依据合同实施的;
3.被许可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许可费的;
4.其它不宜继续许可的情况。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人对科技成果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并事先对团队内部利益分配、纠纷处理等作出明确安排,确保科技成果许可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发院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