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实施意见》(科工技〔2021〕456号)以及《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学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双一流”建设及学科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四条 学校涉及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等方式。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校党委常委会授权统筹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以及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事宜进行审核报批。
第八条 武汉华中科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资产)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单位,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代表学校负责持有和运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 学院(系)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负责对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方式、评估结果、定价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学院(系)相关决策程序形成审核意见。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包括协议定价及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
科技成果通过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评估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科技成果通过普通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以及通过转让方式转化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协议定价应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15日。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确定价格的,应按照技术交易市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后报科发院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许可、转让项目,定价800万元以下,科发院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定价800万元(含)以上,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作价投资项目,定价800万元以下,科发院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出资入股事宜由经资办审核后报经资委审批;定价800万元(含)以上,经领导小组审议后,还应由经资办对出资入股事宜报请经资委审议,通过后科发院与经资办联合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按要求签订合同或协议;项目实施后应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办理成果许可备案或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生态,探索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营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队伍,提升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质量优先,以转化为导向,通过开展专利信息分析服务、高价值专利培育、重大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提升成果质量,促进转化运用。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转化收益等多种渠道筹措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项目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第十七条 学校大学科技园、派出科研机构是对接地方需求、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为学校提供科技成果中试放大和培育孵化等多元化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收益分享机制,将第三方服务机构打造成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重要补充。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学院(系)、派出科研机构以及学校技术转移公司的积极性,引育并举建设兼具科技、管理、法律、财务和市场等知识和服务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学院(系)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学校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中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扣除评估费、税费、服务费以及经认定可扣除的专利费用等直接成本,净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许可或转让方式获得的现金净收益,15%由学校统筹;原则上70%奖励对完成、转化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简称完成人团队),15%由完成人团队所在学院(系)统筹。
(二)作价投资方式获得的股权,15%属于学校;原则上70%奖励完成人团队,15%属于完成人团队所在学院(系)。属于学校和学院(系)的股权统一由学校的华科资产负责经营管理,股权退出后的净收益上交学校后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技术转移公司、大学科技园、派出科研机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等通过提供中介服务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提取不超过该项目转化收益的10%作为服务费,服务费可以计入直接成本扣除,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净收益的奖励可由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一种方式,具体方式和比例自行确定:
(一)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二)用作科研启动经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完成人团队中包含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还要遵守上级和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到校后,完成人团队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对奖励进行分配,现金奖励信息由科发院及完成人所在学院(系)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六章 责任与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否则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存在利益关联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如实披露关联信息,以转让方式实施的应当在技术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或拍卖。
第三十条 对于协议定价公示和现金奖励公示有异议的,须实名书面形式向科发院提出。科发院组织调查,视调查结果报领导小组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符合条件的按照保密工作程序进行解密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转化。未经解密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不得向民用领域转化。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及在岗创业的审批事项,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办法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发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科成〔2019〕1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