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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申报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1    阅读量:


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前应进行职务发明信息披露,未经披露不得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所属单位应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

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果归属;

(二)成果完成人;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成果详细信息,包括技术名称、功能介绍、性能指标、技术熟化度、应用领域及市场前景等;

(五)成果的项目支持信息;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成果完成人在申报专利前,应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对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合法性、时效性、公开充分性、授权前景等)进行判断,并结合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等因素,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质量。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享有知识产权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成果完成人应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对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 知识产权申报审批流程:

(一)成果完成人披露职务发明信息并提交申报;

(二)所属单位审核;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四)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相关材料盖章,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知识产权申请。

第六条 知识产权涉及国防需要保密的,按照国防知识产权申报审批流程办理。

国防知识产权申报审批流程:

(一)成果完成人提交国防知识产权申报;

(二)所属单位审核;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定密审批;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六)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相关材料盖章,向国防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提交知识产权申请。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办理知识产权其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著录项目变更、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复审、撤回、许可备案、专利权放弃,应提交事项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属单位审核,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八条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在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进行披露,并对产出的知识产权进行标识,形成知识产权清单,学校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质量评价,为做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事项,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申请事项的,代理机构应具备国家授予的代理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操作,破坏学校知识产权权益和学校名誉的,学校将终止委托关系,取消其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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