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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3年3月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0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管理水平和运用效益,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华中科技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2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包括社会用工人员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学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师生员工负责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创造、维护、运用和保护。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本办法所称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科技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科技成果;

(三)退休、退职、离职、离岗创业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四)其他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作出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学校接受委托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合作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与合作方共同享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开展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应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费用分担、实施意见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源于事实合作研发,应签订知识产权合作申请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费用分担、实施意见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八条 学校受托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科研机构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学校委托管理协议执行。

第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校外兼职、创业等活动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约定。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的权利,成果转化后可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职务科技成果,不得擅自将职务科技成果变为非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重复开发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向所属单位及科发院披露职务发明信息,未经披露不得自行申请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在申报专利前,应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申请前评估,充分考虑技术创新性、成熟度、应用前景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质量。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应履行学校知识产权申报审批程序,经所属单位审核、科发院审批通过后方可申报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围绕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优化科技创新,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专有技术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在实施知识产权申报前,不得将相关技术内容发表论文、参加展览或以其他形式公开,导致学校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

第四章  知识产权维护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作为其申报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应及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相关事务,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知识产权,自觉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共同申请的知识产权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维护。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及专利授权后,认为已无必要继续申请要求撤回的,或对获得的专利权认为继续维持已无必要要求放弃的,必须提交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的报告,说明撤回或放弃的理由,经所属单位审核、科发院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共有专利权的,撤回专利申请或放弃专利权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且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二十一条 科发院组织相关单位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各相关单位应以转化为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资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声明制度和相关科技成果库,为成果转化运用做好支撑,提升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绩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采取授权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运营及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积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以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外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单位聘任和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科发院负责组织开展培训、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提高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供全链条、综合性的专业化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对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以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人才评价和绩效考核等政策中,增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绩效考核的权重。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负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类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与接收单位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约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收的外单位派出人员在校期间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对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单位派出人员离开学校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

第三十条 退休、退职、离职、离岗创业或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前,须将在校期间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

第三十一条 师生员工应树立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得侵犯学校或他人的知识产权。发现有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情况,应向学校举报。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发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科技〔2006〕6号)废止。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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