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凭借知识、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尚未公开且不宜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可用于工业化生产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计算公式、材料配方、实验方案等。
第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专有技术的定密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专有技术认定流程:
(一)专有技术完成人提交申报;
(二)所属单位对申请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性、先进性进行审核;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性、应用价值、保密措施等进行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认定;
(四)科学技术发展院发放华中科技大学专有技术证书。
第五条 专有技术管理:
(一)专有技术完成人作为专有技术的负责人,负责技术保密资料管理、人员管理、核心技术载体管理;
(二)专有技术相关人员应与专有技术负责人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专有技术负责人同意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泄露专有技术信息;
(三)专有技术纸质材料应当标注“保密”字样,配置专用保密柜存放,对专有技术电子资料加密管理,专有技术相关设备应当明确专人管理或使用,对专有技术设备应贴有保密标识,并设置访问密码;
(四)专有技术资料的借阅以及专有技术设备的使用仅限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关人员,需提前申请,经专有技术负责人同意;
(五)专有技术资料不得扫描、拷贝、复印及传真给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专有技术实施处置:
专有技术可通过技术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转化,由专有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处置中应注意技术保密,明确实施技术范畴,约定技术改进后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等事项。
第七条 专有技术已经落后或已无必要保密需要公开的,应当及时终止权利。需终止权利的,由专有技术负责人提出,经所属单位审核,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每三年组织对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应用价值和保密必要性进行复核,经评议后,对于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及时终止权利。
第九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定期对专有技术负责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进行检查,对采取保密措施不当的行为予以通知并进行整改。
第十条 专有技术内容不得在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发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不得留存在非相关人员处。与外来人员洽谈业务或进行合作交流活动,不得涉及相关的专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