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条件,依法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负责对拟用于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报批,具体包括:
1.对科技成果所含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2.对收益奖励分配方案进行审查;
3.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对协议定价进行审查并公示,处理公示异议;
5.根据分级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负责对出资入股事宜进行审核报批,具体包括:
1.组织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
2.对出资方案进行审查;
3.根据分级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五条 武汉华中科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资产)代表学校负责持有和运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第六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出资入股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如实报告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情况,还应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确保交易程序公正,不存在利益输送。
第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流程:
1.建立协调机制,由经资办牵头,科发院、华科资产、成果完成人团队及所在院系代表组成项目小组;
2.项目小组与合作方商谈,对拟作价投资的知识产权标的、出资方案等主要内容达成意向,形成备忘录;
3.学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4.完成人团队填写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核后报科发院;
5.科发院审核通过后,在科发院和完成人所在学院(系)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合作方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科发院报请审批:
(1)定价8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出资入股事宜由经资办审核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审批;
(2)定价8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议,其出资入股事宜由经资办报经资委审议,领导小组与经资委审议通过后,联合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6.由经资办办理学校同意作价投资事宜的发文;
7.华科资产签订作价投资合作协议,办理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手续以及成果权属变更。
第九条 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后,华科资产应将作价投资合作协议、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经资办,并抄送科发院。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权由完成人团队或团队代表持有。学校、学院(系)享有的股权由华科资产负责管理和运营,并履行管理职责,促进目标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华科资产负责目标企业董事或监事的委派和管理,承担对投资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发现经营期间有损学校权益情形的,应及时向经资委报告,并提出管理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人对科技成果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并事先对团队内部利益分配、纠纷处理等作出明确安排,确保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发院、经资办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发展院
2022年4月14日